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罗某1有期徒刑六年,段某、罗某2、李某、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张某1、张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二万不等。
经法院审理,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八名被告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由陈某与罗某1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身份证和手机卡,然后八人分头行事,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到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各大银行骗领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他人的身份证、手机卡以及骗领的银行卡、网上银行u盾便组成了用于出售的“套卡”。团伙成员再统一将套卡交给陈某与罗某1,由二人销售给“上线”。
据介绍,八人团伙在案发时共计骗领银行卡248套,谁料还没成功售出,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该案涉及的“上线”,法院正另案审理中。
王冰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