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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法院:朋友三四共饮酒 一人车祸谁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8  浏览次数:58
核心提示:现代都市人白天上班,晚上应酬,在这个华灯璀璨的城市里,夜生活才属于都市人一天的开始,朋友三四相约吃饭推杯过盏的酒局已是常

现代都市人白天上班,晚上应酬,在这个华灯璀璨的城市里,夜生活才属于都市人一天的开始,朋友三四相约吃饭推杯过盏的酒局已是常态。也因如此,朋友之间酒过三巡后发生意外造成伤害,无处归责诉至法院的情况亦时有发生。

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进行了同步庭审直播。

2017年某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奎、侯某某等5人一起聚餐、唱K至凌晨,期间均有饮酒。聚会结束后5人一同乘坐上高某奎驾驶的车辆离开,在行驶途中追尾被告吴某某的车辆,造成乘车人原告赵某某头面部受伤并构成伤残的交通事故。

该案件系朋友五人共同饮酒后,乘坐饮酒人驾驶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致车上人员受伤的案例。被告高某奎饮酒驾驶酿车祸致车上人员受伤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原告作为共同饮酒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其余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奎在饮酒后驾驶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首要原因,应当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共同饮酒行为,原告赵某某作为共饮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在高某奎饮酒后继续乘坐其车辆,应当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其选择了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其他共饮人虽有劝阻行为,但在劝阻无效后依然乘坐了高某奎的车辆,为了自己的便利,对高某奎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持放任态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本院最后判决,原告赵某某共计产生损失404918元,由被告吴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赵某某12000元,被告侯某某、贺某某、缪某某各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高某奎赔偿原告290335元,剩余7258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为原告赵某某有共饮行为,所以可减轻高某奎的赔偿责任。其实,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如正常饮酒并不直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也没有约定饮酒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存在着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只是在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从侵权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饮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因在于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损害风险的发生。

法官温馨提醒,现在不仅是驾驶者要知晓醉驾入刑,共饮者也要清楚,自己对共饮人还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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