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明与胡某均系父子关系,2017年,由于叙威高速路的修建,占用了胡某明、胡某均及王某会为家庭单位承包的土地,该户获得补偿款40余万元,但获得补偿款后,该补偿款均由胡某均和王某会保管,未进行分配。三人因补偿款分配起纠纷,胡某明遂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后判决胡某明应分得共有财产征地补偿款14余万元,但胡某均、王某会二人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分配补偿款给胡某明,胡某明依法向叙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承办人立即对被执行人胡某均、王某会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但查询结果令法官大吃一惊,发现被执行人胡某均与王某会名下的银行卡目前存款居然不到一百元。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胡某均与王某会名下银行卡的开户行调取相关证据,得知,胡某均与王某会的名下在2018年3月尚有存款40余万元,后被执行人胡某均将上述存款中的22万余元转账给了案外人胡某芳,又分多次支取了近22万元。
因申请人胡某明病重,急需医疗费,承办法官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胡某均到我院,当法官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胡某均表示其没有财产,之前转账给案外人胡某芳的22万余元系偿还借款,在承办法官分别对胡某均和胡某芳就借款细节进行长达三个小时的仔细询问后,发现胡某均向胡某芳的借款可能不实。于是承办法官向胡某均进行普法释明,告知胡某均,如果其行为经查实是为了规避执行隐匿、转移财产,将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是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听说要被处罚,被执行人胡某均便承认了其与案外人胡某芳借款数额不实,并意识到自己先前行为的错误,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该案得以执行完毕。因考虑到被执行人在普法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履行全部义务,故法官未对其进行处罚。
杨洪超